第一、二、三产业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量分别同比增长14.12%、16.03%、22.64%、11.46%。
2017年《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布后,当年燃煤发电市场化交易规模达36%左右。综合动力煤产能、价格、库存、贸易等因素,做好动力煤供需平衡预警。
10月15日起实施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扩大煤电上网电价浮动范围,但是难以短期内疏导煤电价格矛盾解决煤炭和煤电短缺问题。这种局面与保障电力安全关系密切相关。同时,在建立完善能源电力保供应急保障机制过程中,应该注意把握完善法规体系,压实主体责任,组织迅速有力,强化部门协同,有效配置资源,依法干预打击,防范产能过剩,认真复盘整改,注意舆论引导等基本原则。剔除基数因素简单的不完全数据分析可以看出,2021年前三季度原煤生产增速与发电量增速差距显著,缺电风险在加大。1至9月份,除1-2月份特例外,规模以上工业原煤产量增速月度走势,基本上处于负增长或微增长,而规模以上工业发电量火电增速月度走势却持续处在较高增速状态。
11月2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强调,要改革完善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完善电价传到机制,有效平衡电力供需。要按照2015年中央9号文件对电网的功能定位、2021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对推进电网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10月9日国家能源委员会会议深化输配电等重点领域改革的要求,加快推进电网体制(特别是调度体制)和电力市场化改革。亮点2:引入市场化的保底售电公司。
例如第六条要求具有先天优势的售电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并要求不得同时在同一笔交易中作为买方和卖方。这些规定为今后抑制该部分售电公司不合理运用先天优势与独立售电公司竞争制定了监管依据,并且不对称监管的理念有助于维护我国从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期间良好的市场秩序。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快速扩围的背景下,为保护用户的利益,减少用户承受的风险,新版管理办法在没有大幅改变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前提下,提出将履约保函保险作为售电公司的财务履约保障,在售电公司拒绝履行服务用户的义务时,可由财务能力强的承保单位履行财务义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用以替代已经执行了5年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
售电业务的核心是为用户提供避险服务,避免缺乏专业知识和交易能力的用户直接暴露在交易品种多、交易频度高、价格变化快的批发市场当中。新版管理办法在电网企业提供保底售电服务之前,允许市场化的保底售电公司提供保底售电服务。
市场竞争是有风险的,不可能保证没有售电公司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退出经营,因此任何零售市场都需要保底的售电公司。尤其是随着第一批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地区进入连续不间断试结算,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对于售电公司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承受能力要求。市场化保底零售价格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保底成本包括因用户数量不确定导致的成本上升、极端因素导致的风险成本等。对于代理购电制度建立的电网企业保底制度,新版管理办法做了巧妙的区别,市场化的保底售电仅要求维持最低一个月的稳定周期,并且不限制保底用户的进入保底售电的时间(随时可以进入)。
从深化创新售电业务管理的角度看新版管理办法有以下亮点:亮点1:坚决防范零售市场交易风险。原则上,保底电价不得低于实际现货市场均价的2倍。对于电价波动最为剧烈的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地区,授权地方主管部门适当提高标准。该项举措也是在广东等地的实践基础上提出的深化创新举措。
专家认为,新版管理办法大幅增加篇幅,细化了包括准入程序、准入退出、权利义务等内容,增加了运营管理、保底售电等内容。表明我国售电业务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对于售电业务管理,从推动起步阶段的重事前管理走向事前管理和事中监管相结合阶段。
特别是对于电网企业(含关联企业)所属售电公司必须保证从人员、财务、办公地点和信息等方面与电网企业其他业务隔离,明文规定不得通过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电网企业获得售电竞争方面的合同商务信息以及超过其他售电公司的优势权利。由于售电公司为用户提供避险服务,因此售电公司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就是其核心竞争力。
发电企业、电建企业、高新产业(46.720, -0.39, -0.83%)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电公司以及电网企业所属售电公司相对独立售电公司均有部分先天优势,当然这种竞争优势是合法合规的,但是如果出现不合理运用先天优势的行为,会对独立售电公司获得公平竞争的环境产生威胁。起步阶段,售电公司来源较多,风险管控能力水平差异很大,随着电力市场不断完善,竞争日趋激烈,部分售电公司表现出了业务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缺欠,进而对其服务的用户带来了关联风险。新版管理办法在这个方面引入了国际电力市场常用的不对称监管概念,对具有先天优势的售电公司限制更多、要求更高。一方面市场化的保底售电体现了新版管理办法不断探索市场化方式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市场化保底售电的灵活和高效率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加快海外仓发展,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
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期后的接续政策。
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全面压实责任。加大信用贷款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依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
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指出,要加强用电保障。
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深入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加强用电保障。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通知全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
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
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有条件的地方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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